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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永元与秦乙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元,秦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元,男,汉族,生于1951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秦乙波,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北京市丰台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刘永元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秦乙波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秦乙波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成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