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咸清、王帅与王帅、李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咸清,王帅,李龙,都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黄海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黄咸清。被告王帅。被告李龙。被告都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汇新花园小区96-7-96-9号。负责人孟丽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海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咸清诉被告王帅、李龙、都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黄海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咸清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帅、李龙、都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黄海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咸清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9元,由原告黄咸清负担。助理审判员 董克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