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江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吸毒于2012年10月18日被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江全,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2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日、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涛、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江全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前往合江县合江镇广东街二单元22号向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时被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某某的身上查获冰毒片剂6.83克,冰毒1.15克,毒资70000元。随后民警在王某某租住的房屋卧室床头柜处,查获到冰毒片24.66克。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意见,但认为公安机关扣押的七万余元并非用于购买毒品,是被告人随身携带的个人资金,不应认定为毒资。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前往合江县合江镇广东街二单元22号向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时被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某某的身上查获冰毒片剂可疑物6.83克,冰毒可疑物1.15克,毒资75260元。随后民警在王某某租住的房屋卧室床头柜处,查获到冰毒片剂可疑物24.66克,合计32.64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冰毒片剂可疑物和冰毒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合江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说明、情况说明2份、证人喻某某、丁某某、沈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合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及照片、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合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通话记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扣押的七万余元并非毒资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毒资系70000元的数额不准确,依法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合江县公安局随案扣押的毒资7526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陈小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