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波与刘光顺、吕学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波,刘光顺,吕学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温波。被告刘光顺。被告吕学琨。委托代理人魏学宽,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耀升,临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波与被告刘光顺、吕学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泳审 判 员  张新建人民陪审员  韩法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相益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