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波与刘光顺、吕学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波,刘光顺,吕学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温波。被告刘光顺。被告吕学琨。委托代理人魏学宽,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耀升,临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波与被告刘光顺、吕学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泳审 判 员 张新建人民陪审员 韩法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相益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