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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田诗蕾与田更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诗蕾,田更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128-2号申请执行人��诗蕾,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更运,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诗蕾与被执行人田更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诗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窦婵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