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终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冷东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东凤,杨东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0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东凤(曾用名冷东风),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邵东亚,安徽省阜南县赵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前锋,安徽省阜南县赵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东堂,男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冷东凤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日,冷东凤聘请杨东堂装修阜南县葡京大酒店,经结算冷东凤欠杨东堂材料款60000元,给杨东堂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杨东堂墙板钱60000元。后经杨东堂催要,冷东凤于2011年5月2日还款20000元。下欠40000元未付。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冷东凤欠杨东堂材料款40000元未付,双方均无异议,杨东堂要求还款,予以支持。冷东凤辩称是阜南县葡京大酒店欠其的钱,没有拿到,等拿到钱就还杨东堂款,不予采纳。因阜南县葡京大酒店是否欠冷东凤款,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连,也不影响杨东堂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冷东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东堂材料款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杨东堂预交),减收650元,冷东凤负担650元。宣判后,冷东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认为:其受雇于阜南县葡京大酒店,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欠装修材料款的主体是阜南县葡京大酒店或店主。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审理期间,冷东凤提供阜南县葡京大酒店工商登记信息单一份。证明该酒店是依法成立的独资企业,冷东凤不是酒店股东或所有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杨东堂认为该酒店成立在欠条出具之后,与欠款没有关联性。本院认证认为该信息单系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信息内容反映阜南县葡京酒店成立于2011年7月8日,冷东凤给杨东堂出具欠条是2010年10月3日,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当事人未提供其他新的证据,未提出其他新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审争议焦点为:冷东凤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阜南县葡京大酒店成立于2011年7月8日,之前,该酒店对外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冷东凤拖欠杨东堂材料款并出具欠条是该酒店成立之前即2010年10月3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杨东堂向冷东凤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支持杨东堂的诉讼请求,并认为阜南县葡京大酒店是否欠冷东凤款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冷东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冷东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颜廷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