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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巩中伏与杨利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中伏,杨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巩中伏,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狄家坡村人。被执行人杨利明,男,1969年10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本院在执行巩中伏与杨利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20916.70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及本案执行费213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且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金执字第00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