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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赵秋华与李福良、陈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良,赵秋华,陈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良。委托代理人:范永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秋华。委托代理人:徐云平。原审被告:陈梅娟。上诉人李福良为与被上诉人赵秋华及原审被告陈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福良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福良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李福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