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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符瑞兴与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瑞兴,齐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符瑞兴,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被告齐阳,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瑞兴诉被告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瑞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瑞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敖绮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