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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三茅宫新村一区20幢108室。法定代表人武广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邰春志,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