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09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丰平与徐州万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徐民终字第0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万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公园路苏州花苑二期西门北首。法定代表人孙永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从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平,医生。委托代理人梁瑞。上诉人徐州万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公司)因与丰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万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从清,被上诉人丰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9日,万恒公司与丰平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半承包方式承揽丰平所有的新沂市钟吾路圣城花园一单元302室装修工程,工期40天,工程造价22000元,合同中约定万恒公司对工程的保修期为24个月。合同签订后,丰平为涉案房屋装修提供卫生间顶棚扣板、灯具、洗手台、墙面砖和地面砖,其余装修材料均为万恒公司提供。万恒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故中途停工,因而双方又于2010年4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一,墙面砖、地板砖空洞、脱落的重新施工;二,室内门未达到要求的重新安装;三,未完成工程按2009年10月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执行;四,因延期4天,每天300元,共计1200元误期费,从工程款中扣除;五,在2010年4月7日前全部工程结束,不得延期。如工程未完成,丰平不支付余下工程款。2010年4月7日涉案工程完工,2010年4月8日万恒公司将装修好的房屋交付给丰平,在使用期间即2010年6月份,丰平发现卫生间外墙及厨房墙壁有漏水现象,随即要求万恒公司维修。万恒公司于2010年9月份对墙壁漏水部分进行了维修。2010年10月份丰平发现卫生间墙壁,厨房墙壁仍出现渗水现象以及厨房墙体饰面砖局部空鼓、翘起,室内地面瓷砖局部空鼓、翘起,木门变形等问题,遂再次要求万恒公司维修,但因双方未能就维修达成一致而发生纠纷。2012年4月23日,丰平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万恒公司赔偿因房屋装饰装修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12335.21元,其中维修费4635.21元,鉴定费7700元。原审庭审中,针对涉案房屋出现墙壁漏水以及厨房墙体饰面砖局部空鼓、翘起,室内地面瓷砖局部空鼓、翘起等是否系装修质量问题,经丰平申请、万恒公司同意,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进行鉴定,该处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徐房鉴司字(2011)016号房屋司法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房屋存在工程质量缺陷六处(卫生间防水不良;卫生间地面局部积水;厨房墙体饰面砖局部空鼓、翘起;室内地面砖局部空鼓、翘起;厨房门洞处过门石(瓷砖)与西侧墙体之间存在明显缝隙,厨房门洞口过门石(瓷砖)空鼓;窗套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窗套用料不符,门、窗套普遍存在脱落、翘起、接缝分离现象)。双方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重新鉴定。针对该六处缺陷维修所需的工程造价,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再次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依法委托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徐中鉴字(2011)第026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涉案房屋维修所需费用为4635.21元。双方收到该鉴定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出异议。丰平为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用6500元。万恒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为半承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装修材料中双方各自提供的部分,万恒公司提供的部分也是丰平接受认可的。房屋出现门把手和门套脱落,应是丰平在使用期间造成的损坏。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鉴定结果不能证明房屋问题是由施工所造成,丰平在交付后使用房屋并且部分材料是由丰平提供,万恒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维修费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鉴定费万恒公司也不能全部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所载明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24个月。工程完工后,万恒公司将装修好的房屋交付给丰平,丰平在保修期内发现卫生间、厨房墙壁漏水以及厨房墙体饰面砖空鼓、翘起,室内地面瓷砖局部空鼓翘起等问题,万恒公司应及时进行维修。因装修质量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涉案房屋经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鉴定为装修工程质量缺陷的鉴定结论及因该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需维修费用为4635.21元的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收到此两份鉴定报告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该两份鉴定报告予以确认。因此,万恒公司为丰平房屋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所需维修等合理费用,应予赔偿。对丰平要求万恒公司赔偿因涉案房屋装修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用7700元,经审查,两次鉴定共支付鉴定费6500元,系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其余费用1200元,丰平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徐州万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丰平房屋维修费用4635.21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万恒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依照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装修的总工程款为22000元,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半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丰平的房屋装修材料中哪些是由上诉人提供,施工中,上诉人虽然提供了部分工程材料,也是经过被上诉人认可后使用的。2、工程于2010年4月7日已经全部完工。在被上诉人居住期间部分门窗把手、塑料窗套脱落,无法认定是在上诉人施工过程中造成或者装修材料出现的质量问题。3、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鉴定的该房屋出现的问题,并不全是上诉人施工造成的工程缺陷,上诉人在交付使用后及上诉人提供的材料上均没有详细说明,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对鉴定结果的关联性已经提出异议。另外鉴定人的资质及签字也得不到证实。导致房屋装修质量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故徐州市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被上诉人房屋维修所需费用,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综上,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请求。被上诉人丰平答辩称,房屋装修是他们施工质量问题,不是使用问题,牵扯质量问题的都是他们给包工包料的。维修所需费用应该按一审判决由对方承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房屋质量责任主体如何认定,2、维修费用4635.21元如何承担。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房屋质量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在原审过程中,经原审法院委托,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出具了房屋司法鉴定报告,并随之对该质量问题所需维修费用进行了委托鉴定。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该两份鉴定报告的法定时间内有权对该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从原审庭审过程看,上诉人在收到该两份鉴定报告后的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及重新鉴定申请。因此,该两份鉴定报告理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在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认定涉案房屋存在工程质量六处。因此上诉人万恒公司作为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施工方,依法应当对该质量问题负责。原审法院依照该两份鉴定报告认定上诉人万恒公司即房屋装修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并无不当。其次,对于该房屋装修质量所需维修费用应如何承担的问题。上诉人虽然主张该质量问题系双方当事人共同过错造成。但是双方合同并未对装饰、装修所需材料哪些由被上诉人丰平提供有约定。上诉人万恒公司主张其在施工过程中其所用材料均系经被上诉人丰平认可后使用的,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因此,对于涉案房屋工程质量问题所需的维修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州万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国渠代理审判员 石镜霞代理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神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