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鸭湾村村民委员会与马聪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鸭湾村村民委员会,马聪法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民初字第414号原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鸭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文法,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滨,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聪法,男,193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鸭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聪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鸭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滨与被告马聪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鸭湾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6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菜园承包合同。两份合同中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现合同承包期已满,经原告村委多次通知被告,被告方既不继续承包也不按合同约定返还该承包菜园,迫于无奈,原告村委依合同约定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耕地7亩,并将该承包地恢复原貌。被告马聪法辩称,交还土地没有异议,恢复原貌没有异议。在2012年11月12日左右,我要盖棚子征求过村委主任的意见,当时村委主任答复我让盖棚子继续种,我现在可以不种,但是要求村委给我相应补偿,我要求和其他村民享受一样的待遇。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06年2月16日签订了两份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耕地7亩,承包期自2006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15日。承包期内乙方只能在本承包土地内从事蔬菜、粮食、油料、果业等种植业,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本承包土地内现无建筑物,乙方如果因为看园需要,而要建设临时性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否则,甲方收回乙方承包地,同时终止合同。合同期满,乙方无法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拆除所有建筑,并移走所有杂物。合同到期后,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下达了通知,要求被告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将土地恢复原貌,交回所包土地承包权。但被告至今未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貌,遂成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菜园承包合同复印件、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菜园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辩称要求原告给予补偿并未提交证据且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聪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耕地7亩,并将该土地恢复原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聪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朴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