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汤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良诉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汤阴II标项目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良,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汤阴II标项目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城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张国良,男,1982年3月6日出生。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汤阴II标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潘军,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诉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汤阴II标项目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良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