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652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宋爱琴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