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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652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宋爱琴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