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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秀春因与被上诉人金跃刚、杨秀丽、满淑云、金鑫、柳淑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秀春,金跃刚,杨秀丽,满淑云,金鑫,柳淑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春。委托代理人:房金龙,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跃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淑云,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鑫,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淑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上诉人郭秀春因与被上诉人金跃刚、杨秀丽、满淑云、金鑫、柳淑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金跃刚、杨秀丽、满淑云、金鑫于2013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金跃刚、杨秀丽、满淑云、金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金跃刚、杨秀丽、满淑云、金鑫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上诉人金跃刚负担50.00元,余款50.00元退回被上诉人金跃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郭秀春负担50.00元,余款50.00元退回上诉人郭秀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柱审 判 员  李 炜审 判 员  毕雪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