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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兰现华与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现华,蓝皓,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121号原告:兰现华,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21日。原告:蓝皓,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0日。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191号。法定代表人:陈俊锡。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兰现华诉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现华、蓝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兰现华、蓝皓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