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才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才顺,马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才顺,农民。被执行人马振生,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马振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马振生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振生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振生在昌黎县畜牧局的工资1426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锡友审判员 马海军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文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