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申明华与兰贵英、吴充彦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明华,兰贵英,吴充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明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贵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充彦。上诉人申明华因与被上诉人兰贵英、吴充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2012)康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明华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明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申明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申明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小兵代理审判员 黄中林代理审判员 施 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