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尾中法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陆丰市国土资源局、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东海镇国土资源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陆丰市国土资源局;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东海镇国土资源所;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委会宁阳村民小组丘建坤等365名村民;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民委员会宁阳村民小组;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委会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丰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加枢,局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东海镇国土资源所。法定代表人:陈火旺,所长。以上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叶石谦,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委会宁阳村民小组丘建坤等365名村民。诉讼代表人:丘建坤,男,汉族。诉讼代表人:张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宗秦,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民委员会宁阳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丘俊生,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木权,广东省陆丰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原审第三人: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桂溪,主任。上诉人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等因征收土地行政纠纷,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2)汕海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丰市国土资源局、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东海镇国土资源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石谦,被上诉人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委会宁阳村小组丘建坤等365名村民的村民代表丘建坤、张层,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宗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民委员会宁阳村民小组、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明确声明不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2)汕海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麦莉美代理审判员 陈尊民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卓泽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