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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河、邓╳松与被执行人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X河,邓X松,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邓X河。申请执行人邓X松。被执行人柯XX。申请执行人邓X河、邓X松与被执行人柯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银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8581.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柯XX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138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银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26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忠华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1、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