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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柞执字第0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马云智与殷厚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智,殷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38-3号申请执行人马云智,男,生于1962年10月9日,汉族,农民,镇安县人。被执行人殷厚丽,女,生于1976年8月28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马云智与殷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殷厚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马云智借款20000元,并应负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殷厚丽交纳了案件款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马云智已领取了案件款20000元,自愿承担执行费200元,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中殷厚丽偿还马云智借款20000元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霍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