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与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满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华泰企业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香逸名园二层。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3A04-A。法定代表人孙高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满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911号。法定代表人季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深仲裁字第20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满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906026.45元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