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一申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杨群仙与西电集团医院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群仙,西电集团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一申字第0075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群仙,女,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电集团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陈秀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纷丽,该院人力资源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杨征,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群仙与西电集团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做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16日,杨群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杨群仙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群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群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立革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郭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夏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