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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达、毛立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达,毛立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张仕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其恩,系公司综合部经理。被告:王建达。被告:毛立婉。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达、毛立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