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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杨中民与沈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民,沈滨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881号原告杨中民。委托代理人陈旭丽。被告沈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民诉被告沈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中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99元(全额缓交),由原告杨中民负担。审 判 员 徐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