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星宝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冯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星宝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冯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869号申请人山东星宝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禄,经理。被执行人冯玉龙。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星宝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玉龙追回资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瑞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