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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谦与王加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谦,王加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李谦,男,汉族。被告王加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谦诉被告王加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谦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