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谦与王加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谦,王加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李谦,男,汉族。被告王加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谦诉被告王加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谦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