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金,男,1985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浦县沙田镇XX村委会*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金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付某金在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X花园X栋一楼楼梯口,盗走被害人王某华的一辆捷豹牌电动车(价值1965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追缴发还了被害人王某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付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付某金在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X花园X栋一楼楼梯口处,盗走被害人王某华的一辆捷豹牌电动车。被小区保安当场抓获,人、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965元。破案后,该车已发还了被害人王某华。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华的陈述;证人张某振、林某富的证言;被告人付某金的供述;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估价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宏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玲适用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