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诸暨市纤足袜业有限公司诉诸暨市超峰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校对: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何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8292240-4。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大桥头3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11597。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王某。上诉人某甲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代理审判员 潘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