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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高学贤与赵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贤,赵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758号申请人高学贤。被执行人赵文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高学贤与被执行人赵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左炳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