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汪邦年、江永美、汪平安、江应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汪邦年,江永美,汪平安,江应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负责人:项纪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福星,该支行职员。被告:汪邦年,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江永美,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平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江应武,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诉被告汪邦年、江永美、汪平安、江应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5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789.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