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中财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小英与李沛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英,李沛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94号原告李小英,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娄烦县。被告李沛冬,女,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英诉被告李沛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查封被告名下位于太原市东米市小区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沛冬位于太原市东米市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薛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