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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魏平与王平、曹占彪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平,王平,曹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魏平,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王平,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曹占彪,又名曹占表,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魏平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8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平、曹占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平、曹占彪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私下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完毕。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