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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贺,吴艳迪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李某某,女,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赵云喜,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巩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