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桦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贺,吴艳迪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李某某,女,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赵云喜,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巩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