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跃萍与被告陕西海华物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萍,陕西海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张跃萍,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XX,女,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海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郑家寺村北红旗桥下*号。注册号610000100034079。法定代表人周青海。委托代理人辛建利,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萍与被告陕西海华物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378元,其余1378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 辉审 判 员 赵 新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