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熊腾华与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熊腾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铁路车站储运有限公司临街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建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刚,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腾华,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县。上诉人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重庆市铁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铁路车站储运有限公司临街3号门面,原告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