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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余波、詹信坤诉被告黄艳、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波,詹信坤,黄艳,段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265号原告余波,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詹信坤,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乔剑,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艳,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段超,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波、詹信坤诉被告黄艳、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波、詹信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余波、詹信坤负担。审判员  陈先堂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