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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肖秋云与吴国明、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秋云,吴国明,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肖秋云。委托代理人:傅宝富。被告:吴国明。被告: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美凤。委托代理人:胡文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邢渊。委托代理人:金伟利。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肖秋云与被告吴国明、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肖秋云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国明、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秋云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国明、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秋云撤回对被告吴国明、绍兴县宏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肖秋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