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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千生与被执行人袁引娣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0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股本金款12487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21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到2013年7月8日逾期利息为2040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某银行存款14744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