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甲诉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朱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韩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甲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某甲承担。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何 刚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