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钱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钱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生活帮助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钱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各负担50元。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钱某某履行生活帮助费10000元。生活帮助费已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厚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