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和阳镇东韩村。法定代表人南春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文明路9号上联综合办公楼3号楼15层A区。法定代表人霍仲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怀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