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章丽燕与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丽燕,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356号原告章丽燕,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十堰市绿洲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市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刘合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曾宪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学振,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告章丽燕诉被告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丽燕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章丽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丽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章丽燕负担。审 判 长 陈希武代理审判员 王 瑞人民陪审员 刘桂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