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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智审 判 员  唐书振人民陪审员  曹云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