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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林溪安与张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溪安,张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116-4号申请执行人林溪安,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忠义,男,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溪安与被执行人张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溪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047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7718.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窦婵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