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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范杰文与深圳市恒威家具有限公司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杰文,深圳市恒威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29号原告范杰文(深圳市龙岗区葵涌新日丰文具包装材料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管锦明。被告深圳市恒威家具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款单上确认的被欠款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日丰文具包装材料行”,该行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陈冬娇,已于2011年7月28日注销。原告并非该被欠款单位的经营者,其与本案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杰文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丹子人民陪审员  吴志桐人民陪审员  谢瑞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颜 杰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