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陈某某、罗某某、赵某某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622号原告肖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罗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乔军人民陪审员 陶三群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