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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陈某某、罗某某、赵某某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622号原告肖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罗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乔军人民陪审员  陶三群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