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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4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炳荣与陈安风、郭生龙、曾建文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荣,陈安风,郭生龙,曾建文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347号原告张炳荣,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志平,男,漳州市芗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安风,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郭生龙,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曾建文,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在审理原告张炳荣与被告陈安风、郭生龙、曾建文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荣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解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宇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