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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中法民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黛玫、冯兴合、胡福宁与甘肃九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清算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黛玫,冯兴合,胡福宁,甘肃九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法民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沈黛玫。申请人冯兴合。申请人胡福宁。委托代理人马成祯,庆阳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鹏飞,庆阳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九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胡福宁。申请人沈黛玫、冯兴合、胡福宁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甘肃九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沈黛玫、冯兴合、胡福宁与甘肃九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沈黛玫、冯兴合、胡福宁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黛玫、冯兴合、胡福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黛玫、冯兴合、胡福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审 判 长  李保国审 判 员  于恒学代理审判员  沈晋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