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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惠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惠农区穗丰农贸有限公司与王新、高学兵、任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惠农区穗丰农贸有限公司,王新,高学兵,任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惠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穗丰农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1325-4,住所地:惠农区红果子镇(原下营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方会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惠农区红果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新,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学兵,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彦平,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石惠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王新、高学兵、任彦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穗丰农贸有限公司案件款32764元、执行费391元,共计33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新、高学兵、任彦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穗丰农贸有限公司案件款3315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鹏 来源:百度“”